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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5 09:23:01 5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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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觉传达设计

    国际工业设计学会联合会给设计下的定义中,把视觉传达(主要指宣传)设计也列为工业设计的范畴,这就使工业设计贯穿了工业产品制造的全过程。所谓视觉传达设计(visual communication design)或称传达设计 (communication design)是指为推广工业设计的产品而进行的包装设计、装横设计、展示设计,甚至广告设计 严格来讲,广告设计与视觉传达设计是有区别的。虽然它们所使用的技术与用语是相同的,但广告设计是以说服顾客购买某家产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为目的,而视觉传达设计则不单是为了刺激销售,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视觉化手段,达到更清晰、更有利地展示产品的目的。传达设计把用户的利益放在位,这是它与广告设计的根本区别。除了推广产品外,视觉传达设计还规定企业标志、商标,乃至整个企业形象等。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具有识别性的立体外观设计虽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根据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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