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和领取完税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为了避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建议纳税人在需要使用完税证明前提前申请,以免错过有效期限。
妥善保管。完税证明是重要的法律凭证,一旦遗失或损毁,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纳税人妥善保管好完税证明,并及时复印留存备份。
按规定使用。完税证明只能用于申请时所述的事由和种类,不能随意更改或转让完税证明,否则可能会造成法律纠纷或者被视为违法行为。
存款证明业务:指银行为存款人出具证明,证明存款人在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或某个时期的存款发生额,和证明存款人在银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
存款证明种类:
(1)出具证明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只证明昨日及之前余额,不证明当日余额)或某一时期的存款发生额。
(2)出具证明时在我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蕞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请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相应的存款证明。
工作收入证明
xxx(身份证号:xxxxx)系我单位员工,自xx年xx月xx日进入我单位并工作至今,现xx担任xx职务。近一年度该员工月均收入xx元人民币。xx年xx月xx日因xx住院,至今没能正常上班,期间没有发给其工资。
本单位保证上述证明真实、有效。
单位地址:xxx
单位主管人员(签字):xxx
(单位公章):xxx
20xx年xx月xx日
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单)必须是银行本所(柜)开立的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折(单)。不得为他行的存折(单)提供存款证明。凡已用作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存折(单),不得作为开立存款证明的依据。
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中记载的存款余额,必须是开出证明当时的余额,必须与存折(单)余额相等、币种一致。
申请人应自开出存款证明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该笔款项。如未满三个月支取,必须交回存款证明书正本,方可取消“存款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